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43號聲 請 人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四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1 │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2月5日 │97,200元 │SN0000-000 │ │ │ │ 司 甲○○ │股份有限公司松南│ │ │ │ │ │ │ │分行 │ │ │ │ │ ├───┼──────────┼────────┼───────┼─────┼────────┼───────┤ │02 │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2月5日 │32,750元 │SN0000-000 │ │ │ │ 司 甲○○ │股份有限公司松南│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