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1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序號2至7 六筆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