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原 告 周正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駱達毅、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