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特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5,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