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365號 原 告 富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再興即和興土木包工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