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高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