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28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全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0,1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