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01號原 告 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原 告 黃禎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