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覃庭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6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覃庭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