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玠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林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