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潮霖資產有限公司、廖啟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成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夢琳、鍾仁武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