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畢台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21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畢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3時10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