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啓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