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 抗 告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111年 度重上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因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 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 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