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上 訴 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魁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璽曜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三號),就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對命其給付新台幣三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一元本息之其餘上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本件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七十七元本息,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關於第一審所命給付三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一元本息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就上開金額本息之訴,已受勝訴判決確定,竟仍就該勝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其該部分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