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宇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