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