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三號聲 請 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特エンヅニアリング株式會社(即日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