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一七四七號、九十 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七、八八、八九、一一九、一二○、一 二一、一二二、一二三、一二四、一二七、一二九、一三○、一三二、一三三、一三 四、一三六、一三七、一四一、一四二、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二、一五三、一五四 、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免刑。 事 實 一、戊○○為建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為弘興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甲○○為 和興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王文河),乙○○係政富營造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己○○),壬○○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 義負責人陳聯輝),丑○○為瑞鋒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以上五人為本件同案被告 ,均由本院另行判決】,許招文為統翔營造有限公司、蒸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丁○○為宏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子○ ○為杰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癸○○為建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以上四人均由 本院另案審理】。丙○○【為本件同案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在案 】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遭停職日止,為臺東縣成功 鎮第十二、三屆之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戊○○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陸續參與台東縣成功鎮所辦理 之公共工程招標,丙○○乃基於對成功鎮公所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 ,於上開期間內,對如附表(即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指定比價工程一覽表 )所載編號二二二至二八九號共六十八件、編號二九五、五九八、五九九號等工 程,連續事先於鎮長辦公室或他處當面告知戊○○指定予伊承作。戊○○被指定 承作上開工程後,乃分別以自有「建興土木」名義及向「政富公司」、「順聯公 司」借用牌照投標,並向附表所示上開工程之其餘二家投標廠商表示上開工程係 鎮長丙○○指定予伊承作,要求其等填寫較高之金額陪標,並提供其他二家陪標 廠商(詳附表所示上述編號工程之投標廠商欄記載)予丙○○圈選核定,以此詐 術而標得上開工程。戊○○為能獲取承包工程之機會,竟基於對丙○○指定工程 予伊承作之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初起至九十年八 月間即於上開工程投標前、後,在丙○○鎮長辦公室內陸續交付共新台幣一百七 十萬元予丙○○,以扣抵上揭工程之回扣款。 三、案經戊○○等人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交付賄賂及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均自 白不諱。而同案被告即臺東縣成功鎮鎮長丙○○如何事先指定右揭工程予被告戊 ○○承作,戊○○於收到參與投標之公文後,再與上開附表所示其餘二家投標廠 商協商陪標,使戊○○順利得標,及戊○○如何連續於右揭時、地總共交付同案 被告丙○○一百七十萬元之現金,用以扣抵工程款回扣款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丙○○、乙○○、壬○○、辛○○、癸○○、甲○○、丑○○等人及許招文、丁 ○○、子○○等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證明確,且渠等所供互核一致 ,復有扣案之「台東縣成功鎮營繕工程廠商標單」七大冊及「台東縣成功鎮營繕 工程開標記錄」、「台東縣成功鎮辦理營繕工程內部簽呈」各一冊在卷足佐,足 認被告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其各先後多次上開二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 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又其所犯之二罪間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又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於九十二年二 月六日修正公布,惟第一項並無修正,僅增列第二項,並將原第二、三項順序改 列為同條第三、四項,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按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一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查本案肇因於署名 「陳新進」之檢舉函(見偵查九十年度他字第一0五號卷第一頁),該函指稱許 招文承包成功鎮之小型工程係以借牌圍標之方式牟取暴利等情,嗣由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調查, 經調查站通知被告戊○○等人說明後而查獲。次查,被告戊○○經調查站通知後 ,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至調查站接受詢問,即自白其所承作之成功鎮工程 均是丙○○私下指定,並交付丙○○工程款之一成做為回扣等情甚詳,有調查站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詢問筆錄(筆錄於該日十二時十五分許製作完畢)附卷可憑 (見同上他字卷第八十七至九十頁),嗣檢察官乃依據被告戊○○上開具體行賄 供証事實,簽發對丙○○之拘票,丙○○乃於同日十四時二十五分經調查站拘提 到案,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始向調查站自白擔任成功鎮鎮長期間收取被告戊○ ○等廠商之工程回扣款,亦有調查站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 九十年度偵字一七四七號卷第六至十四頁)。復參以檢舉函內容,並未提及任何 有關本案被告有何犯行。是綜合上情,被告戊○○係於偵查機關知悉其對於丙○ ○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罪事實前,並於同案被告丙○○向偵查機關自白 收受被告戊○○等廠商賄賂犯行前,即向調查站自白其有行賄公務人員之事實而 接受裁判,自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甚明。公訴人漏未審究被告戊○○ 有自首情節,僅認其自白犯行,容有疏誤。被告戊○○係自首行賄公務人員之犯 行,既經本院審認如上,應依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前段規定, 諭知免刑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