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欽華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