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文河即和興土木包工業 被 上訴人 臺東縣長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30日99年度建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250 元(計算式:1,339,250-280,000=1,059,2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