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6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參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呂建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嗣呂建煌於98年間受雇於「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柏勛公司),並於98年起派駐擔任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負責社區日常事務之管理、代收管理費等費用、委外工程接洽、遴選、聯繫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8 月至100 年12月間止,先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經費用途」、「金額」欄所示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後(管理費係按月結算),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嗣經「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發覺帳務有異而進行清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包義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建煌(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曉娟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入日報表、98年度至100 年度「維納斯社區」管理費收繳速見表、被告坦承侵占之切結書、管理費速見表之金額未載入日(月)報表之金額統計表、存證信函、住戶姚佩禎表示有交付附表編號30款項予被告以購買電影票之切結書、中華清潔社就附表編號26、28所示金額之請款單、「維納斯社區」表示收到附表編號23所示再生企業社之舊衣回饋金收據、100 年5 月份之收款暨存款紀錄表、98年8 月至100 年12月間被告侵占管理費之金額整理表、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本件犯行足資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之時間達2 年有餘,同月份所侵占之款項於經費用途、名義上亦有所不同(如附表編號22、23;25、26;27、28及29、30所示),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是以,被告所犯附表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有上開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起意侵占附表所示之款項,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0萬7,682元,復未能與「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時已能坦承犯行,勇於認錯,兼衡「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就本案另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已經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與柏勛公司連帶給付「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163萬7,996元,有該判決附卷可佐,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經費用途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98年8月 │管理費(每月結算) │1,681元 │ ├──┼───────┼──────────┼─────────┤ │ 2 │98年9月 │管理費 │4,553元 │ ├──┼───────┼──────────┼─────────┤ │ 3 │98年10月 │管理費 │9,999元 │ ├──┼───────┼──────────┼─────────┤ │ 4 │98年11月 │管理費 │1萬8,990元 │ ├──┼───────┼──────────┼─────────┤ │ 5 │98年12月 │管理費 │6萬4,285元 │ ├──┼───────┼──────────┼─────────┤ │ 6 │99年1 月 │管理費 │6萬2,686元 │ ├──┼───────┼──────────┼─────────┤ │ 7 │99年2 月 │管理費 │7萬4,021元 │ ├──┼───────┼──────────┼─────────┤ │ 8 │99年3 月 │管理費 │6萬5,705元 │ ├──┼───────┼──────────┼─────────┤ │ 9 │99年4 月 │管理費 │4萬2,821元 │ ├──┼───────┼──────────┼─────────┤ │ 10 │99年5 月 │管理費 │5萬8,263元 │ ├──┼───────┼──────────┼─────────┤ │ 11 │99年6 月 │管理費 │5萬6,365元 │ ├──┼───────┼──────────┼─────────┤ │ 12 │99年7 月 │管理費 │9萬6,401元 │ ├──┼───────┼──────────┼─────────┤ │ 13 │99年8 月 │管理費 │7萬3,055元 │ ├──┼───────┼──────────┼─────────┤ │ 14 │99年9 月 │管理費 │8萬1,881元 │ ├──┼───────┼──────────┼─────────┤ │ 15 │99年10月 │管理費 │7萬0,379元 │ ├──┼───────┼──────────┼─────────┤ │ 16 │99年11月 │管理費 │5萬6,011元 │ ├──┼───────┼──────────┼─────────┤ │ 17 │99年12月 │管理費 │7萬7,151元 │ ├──┼───────┼──────────┼─────────┤ │ 18 │100 年1 月 │管理費 │9萬7,526元 │ ├──┼───────┼──────────┼─────────┤ │ 19 │100 年2 月 │管理費 │9萬7,097元 │ ├──┼───────┼──────────┼─────────┤ │ 20 │100 年3 月 │管理費 │11萬1,195元 │ ├──┼───────┼──────────┼─────────┤ │ 21 │100 年4 月 │管理費 │9萬7,471元 │ ├──┼───────┼──────────┼─────────┤ │ 22 │100 年5 月 │管理費 │8萬5,035元 │ ├──┼───────┼──────────┼─────────┤ │ 23 │100 年5 月25日│再生企業社支付100 年│1萬5,000元 │ │ │ │5 月20日至101 年5 月│ │ │ │ │19日為期1 年之舊衣回│ │ │ │ │收回饋金 │ │ ├──┼───────┼──────────┼─────────┤ │ 24 │100 年6 月 │管理費 │7萬6,966元 │ ├──┼───────┼──────────┼─────────┤ │ 25 │100 年7 月 │管理費 │2萬9,263元 │ ├──┼───────┼──────────┼─────────┤ │ 26 │100 年7 月 │中華清潔社請款垃圾袋│6,519元 │ │ │ │及清潔用品費用 │ │ ├──┼───────┼──────────┼─────────┤ │ 27 │100 年8 月 │管理費 │1萬9,740元 │ ├──┼───────┼──────────┼─────────┤ │ 28 │100 年8 月 │中華清潔社請款垃圾袋│9,230元 │ │ │ │及清潔用品費用 │ │ ├──┼───────┼──────────┼─────────┤ │ 29 │100 年9 月 │管理費 │2萬0,078元 │ ├──┼───────┼──────────┼─────────┤ │ 30 │100 年9 月 │姚佩禎欲購買20張電影│4,000元 │ │ │ │票之費用 │ │ ├──┼───────┼──────────┼─────────┤ │ 31 │100 年10月 │管理費 │1萬0,997元 │ ├──┼───────┼──────────┼─────────┤ │ 32 │100 年11月 │管理費 │6,659元 │ ├──┼───────┼──────────┼─────────┤ │ 33 │100 年12月 │管理費 │6,659元 │ ├──┴───────┴──────────┼─────────┤ │ 合 計│160萬7,68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