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6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 告 趙蕙蘭 許奕民 蔡宜倫 李建成 賴孟君 張修平 鄭雪嬌 新北市○○區○○路00號 賴薏崴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楊維倫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原名曹志成) 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李仁吉 郁燿肇 柯煥倉 林家弘 褚凱強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恆豐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滿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中東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維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B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 、LEE PIN PIN 、ANG BOON SIAH (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詹憲毅,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是上開原告中,雖有列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為被告者,但並未敘明該公司之統一編號、正確地址全文及法定代理人,而有起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然依上開說明,仍應准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使原告有補正此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