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A、張靜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張靜安 張瑋芳即足不老健康事業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9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