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搶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49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另案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監獄執行中) B○○ (另案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22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B○○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事 實 一、戊○○與B○○係男女朋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搶奪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5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6 日下午16時30分許,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27(編號18除外)所示之時間,由B○○騎乘機車搭載戊○○,至附表編號1 至27(編號18除外)所示之地點之銀樓,B○○在銀樓外等候接應,由戊○○進入銀樓向銀樓佯稱欲購買金飾,待店家取出金飾供戊○○挑選後,戊○○遂趁店家不備之際,搶奪如附表編號1 至27(編號18除外)之金飾,並搭乘B○○騎乘之機車逃逸。2 人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時、地,以於夜市購買之假手鍊與銀樓老闆未○○所提供挑選之真手鍊加以調換,致使未○○陷於錯誤,2 人取走真手鍊後逃逸。以此方式搶奪、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將得手金項鍊持往當鋪或銀樓典當,所得款項朋分花用。嗣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循線查悉戊○○搶奪銀樓犯行,至桃園龍潭女子監獄借提在監執行之戊○○詢問,戊○○自白與B○○共同搶奪銀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通知B○○至警局詢問,B○○和盤托出全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戊○○、B○○被訴搶奪等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右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戊○○、B○○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銀樓遭搶店員子○○、乙○○○、丙○○○、丁○○、庚○○、辛○○、壬○○、辰○○、午○○、亥○○、癸○○、丑○○、巳○○、未○○、申○○○、地○○、宇○○○、A○○、己○○、寅○○、酉○○、天○○、玄○○○、黃○○等人之證詞相符,並有被告戊○○在銀樓遭監視錄影器錄影翻拍之相片1 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2頁),足徵被告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連續搶奪、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戊○○、B○○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被告2 人就上開搶奪、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先後26次搶奪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2 人所犯搶奪罪與詐欺罪,犯罪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 人為情侶,2 人正值青年,卻不思謀求正當工作換取報酬,而以搶取他人財物之方法獲得金錢,犯罪之動機係為購買毒品,且被告2 人搶奪次數達26之多,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犯罪之手段係乘他人不備而行搶,但念其並未對被害人為凌虐或其他危及生命之行為,所生危害,且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得手財物 │被 害 人│ ├──┼───────┼──────────┼──────┼──────┤ │ 一 │93年5月間 │桃園縣中壢市○○路 │戒指一只(價│辰○○ │ │ │ │168號(奇珍銀樓) │值新臺幣【下│ │ │ │ │ │同】2千元) │ │ ├──┼───────┼──────────┼──────┼──────┤ │ 二 │93年7 月21日中│桃園縣龜山鄉○○路二│戒指二只(價│乙○○○ │ │ │午12時許 │段955號(金萬壽銀樓 │值5千元) │ │ │ │ │) │ │ │ ├──┼───────┼──────────┼──────┼──────┤ │ 三 │93年8 月19日晚│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亥○○ │ │ │間7 時許 │438號(金山谷銀樓) │值約1萬5千元│ │ │ │ │ │) │ │ ├──┼───────┼──────────┼──────┼──────┤ │ 四 │93年8 月20日晚│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丙○○○ │ │ │間7 時許 │203號(鴻發銀樓) │值1萬1千元)│ │ ├──┼───────┼──────────┼──────┼──────┤ │ 五 │93年9 月8 日晚│桃園縣蘆竹鄉○○路 │項鍊一條(價│丁○○ │ │ │間6 時許 │194號(尚億銀樓) │值2萬4千元)│ │ ├──┼───────┼──────────┼──────┼──────┤ │ 六 │93年9 月9 日晚│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子○○ │ │ │間8 時許 │520號(滿天星銀樓) │值約6千元) │ │ ├──┼───────┼──────────┼──────┼──────┤ │ 七 │93年9 月30日下│桃園縣八德市○○路59│項鍊一條(價│庚○○ │ │ │午2 時許 │號(隆昌銀樓) │值約1萬2千元│ │ │ │ │ │) │ │ ├──┼───────┼──────────┼──────┼──────┤ │ 八 │93年10月1 日下│桃園縣桃園市○○路95│項鍊一條(價│壬○○ │ │ │午1 時許 │號(金城銀樓) │值約1萬2千元│ │ │ │ │ │) │ │ ├──┼───────┼──────────┼──────┼──────┤ │ 九 │93年10月1 日上│桃園縣龍潭鄉○○路38│項鍊一條(價│午○○ │ │ │午11時許 │號(金原銀樓) │值約8千元) │ │ ├──┼───────┼──────────┼──────┼──────┤ │ 十 │93年10月5 日中│桃園縣桃園市○○街93│項鍊一條、戒│辛○○ │ │ │午12時4 分許 │號(金祥寶銀樓) │指三只(價值│ │ │ │ │ │約1萬9千元)│ │ ├──┼───────┼──────────┼──────┼──────┤ │十一│93年10月7 日下│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卯○○ │ │ │午2 時30分許 │354號(福星銀樓) │值1萬2千元)│ │ ├──┼───────┼──────────┼──────┼──────┤ │十二│93年10月11日上│桃園縣中壢市○○路一│項鍊一條(價│A○○ │ │ │午11時30分許 │段210號(寶豐銀樓) │值1萬元) │ │ ├──┼───────┼──────────┼──────┼──────┤ │十三│93年6 月中旬之│新竹市○○街31號(金│戒指一只(價│地○○ │ │ │某日 │永安銀樓) │值約5千元) │ │ ├──┼───────┼──────────┼──────┼──────┤ │十四│93年6 月下旬之│新竹市○○街4號(金 │手鍊一條(價│巳○○ │ │ │某日 │益興銀樓) │值約5千元) │ │ ├──┼───────┼──────────┼──────┼──────┤ │十五│93年7 月14日晚│新竹市○○街4 之1 號│項鍊一條(價│戌○○○ │ │ │間5 時40分許 │(金玉成銀樓) │值約2萬2千元│ │ │ │ │ │) │ │ ├──┼───────┼──────────┼──────┼──────┤ │十六│93年8 月間之某│桃園縣平鎮市○○路66│項鍊一條(價│申○○○ │ │ │日中午12時許 │號(龍美銀樓) │值約4千元) │ │ ├──┼───────┼──────────┼──────┼──────┤ │十七│93年9 月間之某│桃園縣桃園市○○路一│手鍊一條(重│宇○○○ │ │ │日晚間8 時許 │段22號(玉成銀樓) │量約5錢重) │ │ ├──┼───────┼──────────┼──────┼──────┤ │十八│93年9 月26日上│桃園縣平鎮市○○路61│手鍊一條(價│未○○ │ │ │午9 時許 │號(金昌銀樓) │值1萬6千元)│ │ ├──┼───────┼──────────┼──────┼──────┤ │十九│93年9 月下旬之│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癸○○ │ │ │某日上午11時許│106號(金源興銀樓) │值約1萬3千元│ │ │ │ │ │) │ │ ├──┼───────┼──────────┼──────┼──────┤ │二十│93年9 月底之某│桃園縣八德市○○路二│項鍊一條(價│宙○○ │ │ │日中午12時許 │段1145號(來來銀樓)│值9千元) │ │ ├──┼───────┼──────────┼──────┼──────┤ │二一│93年10月1 日下│桃園縣桃園市○○路 │項鍊一條(價│己○○ │ │ │午3 時許 │163號(鈺儷銀樓) │值4千5百元)│ │ ├──┼───────┼──────────┼──────┼──────┤ │二二│93年10月8 日中│桃園縣桃園市○○路87│項鍊一條(價│玄○○○ │ │ │午12時30分許 │號(森富銀樓) │值1萬4千2百 │ │ │ │ │ │元) │ │ ├──┼───────┼──────────┼──────┼──────┤ │二三│93年10月中旬之│桃園縣八德市○○路26│項鍊一條(價│天○○ │ │ │某日 │號(金長富銀樓) │值約1萬元) │ │ ├──┼───────┼──────────┼──────┼──────┤ │二四│93年10月18日晚│桃園縣桃園市○○街59│手鍊一條(價│寅○○ │ │ │間五時許 │號(莊大吉銀樓) │值約1萬元) │ │ ├──┼───────┼──────────┼──────┼──────┤ │二五│93年8 月4 日下│桃園縣大溪鎮○○路 │項鍊、腳鍊各│甲○○ │ │ │午3 時許 │1157號(金奇銀樓) │一條(價值約│ │ │ │ │ │1萬元) │ │ ├──┼───────┼──────────┼──────┼──────┤ │二六│93年8 月13日晚│桃園縣蘆竹鄉○○路 │手鍊四條(價│酉○○ │ │ │間7 時許 │190號(皇品銀樓) │值約1萬7千元│ │ │ │ │ │) │ │ ├──┼───────┼──────────┼──────┼──────┤ │二七│93年10月6 日下│桃園縣八德市○○路77│耳環三十二對│黃○○ │ │ │午4 時30分許 │號(金富鎰銀樓) │(價值約4萬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