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萍 被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