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兆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8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