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金地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 萬2,0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