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上 訴 人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大金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2,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表明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