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逢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韋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 債 權 人 逢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厚鈞即原鏡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