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治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治國 代 理 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幸福巧焙坊於111年1月11日起至106年1月11日止是否尚有營業?如有,請說明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如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否,請提出停業之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何? 三、提出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四、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國民年金、三節禮金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