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佳琪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並請求被告將前項最高 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係欲使系爭不動產回復至無設定擔保物權之狀態,其經濟上之目的同一,且性質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比較擔保債權額及供擔保物價額之高低以定之。而本件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59,033元(計算式如附表),至所擔保之債權額則為60,0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供擔保物價額核定之,即27,85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42/10000。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407元×面積3,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82/10000=19,204,5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同段28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6,370元 3 同段29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6,370元 4 同段2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6,640元 5 同段29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6 同段29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7 同段2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8 同段2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9 同段2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10 同段2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351,330元 11 同段2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1,106,840元 12 同段2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3 同段3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4 同段30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5 同段3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6 同段3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7 同段3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8 同段3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19 同段3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20 同段3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現值為485,590元 總 計 27,859,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