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茂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原 告 黃茂廷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江婕妤律師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被 告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規定。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頂丰開發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在卷可參;被告楊勝翔住新竹市香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列印附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次查,觀諸原證3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7條約定,其合意書面約定之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原證3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3頁),則 本件非本院專屬管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