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完美專業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414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完美專業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羅傳傑 債 權 人 顧德川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顧德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其存款,因該存款為員工勞動薪資、勞退和房租,為此聲明異議。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依 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同法第1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債權人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公司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除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或有基於其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規定外,均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至於異議人陳述該被扣押款項,係作為支付員工薪資、勞退提撥款或房屋租金用,僅為該存款將來使用目的,仍不影響其係存於異議人公司銀行帳戶之事實。該被扣押之款項既屬於異議人之財產,除有前述法律明訂排除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其執行之行為均屬合法。是以,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