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三三二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銓 送達代收人 陳君聖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南 崁配氣站建築及工地等工程,共程合約總價新台幣二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四 元,詎被告於支付工程價款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九十二元後,即未再給付任何款項 ,為此,爰依雙方所定之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二百七十九萬三千八百 十元等語。惟按兩造對於工程之糾紛,合意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一紙為證,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