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魁 被 告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六十二號,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如因本契約 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琇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