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志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林曉芳 法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