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7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768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如無清算人,應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