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87號聲 請 人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之正確發票號碼(第2 、14號之票據號碼有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