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 萬3,169 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8,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