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