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5號聲 請 人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相 對 人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號7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