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相 對 人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出具同額之保證書為擔保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助字第二0五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桃簡字第一0五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存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對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於三分之一範圍內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988 號、本院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205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就薪資債權部分,本院亦以105 年8 月5 日桃院豪坤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2053號司執行命令予以扣押。惟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10 萬7,607 元,聲請人自得據此主張抵銷,且其亦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而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1 項亦定有規範。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㈡揆諸前開判決要旨,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本金債權於遲延期間,未能及時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審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7,221 元,因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屬民事簡易案件,且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1 款、第7 款規定,民事簡易訴訟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綜上推估本件停止期間為法院審理期間,共計2 年10月,經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約為3 萬5,023 元【計算式:24萬7,221 元×5%(法定遲延利息利率)×34/12 (月)= 3 萬,523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另考量如有其他遲滯因素,相對人之實際受償日猶有延宕可能等情,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3 萬6,000 元。 ㈢另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5 年度桃救字第21號卷宗查明無訛,依前說明,前揭擔保金得以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保證書代之,併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 │附表編號一、土地部分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 │仁愛段│無 │0436│120.44平方公尺 │1/4 │ └───┴────┴───┴──┴──┴───────────┴────┘ ┌───────────────────────────────────┐ │附表編號二、建物部分 │ ├─────┬─────┬─────────┬──┬─────┬────┤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房屋│建築材料 │權利範圍│ │ │ │ │層數│建物面積 │ │ │ │ │ │ │ │ │ ├─────┼─────┼─────────┼──┼─────┼────┤ │新北市 │仁愛段 │中山路257巷10號2樓│4層 │鋼筋混凝土│全部 │ │三轄區 │436地號 │ │ │造,79.46 │ │ │仁愛段 │ │ │ │平方公尺 │ │ │311建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