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32號 原 告 楊芷庭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何人為被告,如以居合工程行為被告,請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將「張志銘即居合工程行」列為被告,然居合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陳渝仁,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紙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足見非張志銘之獨資商號,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究竟以何人為被告。若原告以張志銘為被告,應補正其戶籍謄本;如以居合工程行為被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