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簡成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許志榮即永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