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祐嘉建設有限公司、顏嘉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瑞興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