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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 1 次修法(0.05.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900147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總說明(109.05.18 訂定)》 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又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為使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支給參審員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有具體標準及程序可資依循,爰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第二條) 三、國庫負擔費用。(第三條) 四、日費之支給標準。(第四條) 五、交通費之支給標準。(第五條) 六、住宿費及雜費之支給標準。(第六條) 七、相關必要費用支給應審酌之因素。(第七條) 八、案件終結領取相關費用之程式。(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