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01.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1303000611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3.01.31 修正)》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係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發布,並於同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嗣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爰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配合修正相關名稱,並自發布日施行。 職務法庭第一審於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二人與職業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參審員係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其等參與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審理,除須於庭前詳閱相關卷證資料外,尚須參與由合議庭審判長於開庭前召開之審前說明會,並於開庭時到院參與言詞辯論程序,庭後全程參與評議,現行參審員日費支給標準,與其等之付出,顯不成比例,有適度提高之必要,爰修正第四條,以符實際需求。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參審員每次到場支給日費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