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7.12.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7.12.07 修正》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將事假日數提高至七日,爰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五日酌增二日為七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