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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8 次修法(114.0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考臺考二字第 11406000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4.02.06 修正)》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於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訂定施行「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證書辦法」後,曾歷經六次修正,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將名稱修正為「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現行條文計二十條。 茲迭有及格人員反映,希冀更早取得證書俾利提前就業,且本院會議(以下簡稱院會)如遇國定假日或颱風停班延期召開,各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核備案提報院會時程即受影響,致證書延宕寄發,爰檢討現行作業流程有無再精進空間。考量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典試法,均無考試及格證書須俟各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經本院核備後,始得發給之規定。又依上揭二考試法授權訂定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各種考試於辦理完畢後,考選部應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但須經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轉任機關請發及(合)格證書,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發證程序,期縮短證書寄發時程。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1.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本院並請及格證書後寄發
  1.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本院會議核備後始予寄證書